相山区派出所渎职
网友: 您好!首先,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。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:您反映的问题经市局相山分局调查了解,2015年2月3日12时38分许,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:您报警称您的同事姜某到淮北洽谈合同,在淮北曼哈顿大酒店大厅被限制人身自由,需要救助。古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到现场。到现场后见到当事人姜某与博某红都坐在曼哈顿大酒店大厅椅子上。经了解,您的同时姜某于2015年1月13日与博某红在淮北曼哈顿大酒店签订16000元的APP客户端服务合同,双方因售后服务、收益率发生纠纷。民警向当事人姜某、博某红询问是否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,双方当事人都回答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,因为是合同纠纷。涉事双方均表示要再谈一谈,民警同意双方自行调解,并告知如果调解不成,双方可一起到淮北相山区人民法院寻求解决。民警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不能有违法行为,并对双方身份信息核实登记。 2015年2月3日13时06分许,您打电话询问此事,古城所出警民警就把出警现场和经过告知您。因您当时并未在事发现场且您对民警的调查结果存在质疑,13时21分,古城派出所民警再次赶到曼哈顿大酒店大厅现场,当事人姜某与博某红刚已经离开现场。后民警电话联系上您的同事姜某,姜某和博某红等人赶回到曼哈顿大酒店,民警分别向双方详细了解情况后,得知是因为合同发生纠纷,告知双方到相山区法院诉讼解决,双方都同意到法院。民警随双方一起到相山区人民法院,法院称可通过诉讼解决,要求双方回去写诉讼材料。后您的同事姜某请求自行调解,双方在古城派出所纠纷调解室自行协商。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,姜某向博某红出具一份合同承诺书,双方离开派出所。 综上所述,您的同事姜某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,古城派出所民警出警迅速,处置得当。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!
安徽公安网 淮北
2015年2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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